苏教考自〔2014〕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公布江苏省2014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自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委托开考单位,各社会助学组织:
根据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以及《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开展2014年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暨学习服务中心认证工作的通知》(苏教考自〔2014〕2号)精神,经审核,同意“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等 180所社会助学组织开展2014年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其中有4所助学组织同时开展全日制和业余辅导。现将其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市自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以适当方式向考生宣传。请各助学组织严格按注册登记的专业和对象开展助学活动。另外,为进一步规范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的招生行为,各助学组织应在招生前做好助学工作方案的备案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助学组织的助学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及广告备案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助学组织的助学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及广告备案工作,由市考办负责。各市考办在备案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二、备案时间。助学组织应于招生工作开展前一周向各级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交助学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及广告样本,并加盖助学组织公章(红印),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如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的,助学组织应及时修改,并于3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
三、备案内容。助学工作方案包括开展助学的专业或课程、生源组织计划、教学安排、辅导方式、师资情况等和招生简章及广告。
四、省教育考试院将不定期开展面向助学组织的督导活动,对助学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及广告未按规定备案,或虽经备案却擅自变更内容的助学组织,将取消其登记注册资格,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反馈。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