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发文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行为

时间:2010-01-05 10:47作者:admin来源:未知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近日,省教育厅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省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严格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进一步完善审查注册制度,必须保障助学基本条件,全面规范自考助学行为,加大评估检查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整顿自考助学活动,取缔违规办学行为,消除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通知》强调,要不断完善审查注册制度。高等学校开展自考助学必须到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其他助学机构开展自考助学必须经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批准机构汇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助学机构必须根据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备案和审批结果通过省教育厅网站和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以后助学机构方可招生;助学机构在招生前,必须将助学工作方案(包括拟开展助学的专业或课程、生源组织计划、教学安排、辅导方式、师资情况等)、租房协议书及广告宣传内容等,报审批机构和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助学机构必须按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对按专业开办的助学班的学生要实行注册管理,及时采集、报送考生基本信息,办理助学班考生注册手续。省教育考试院要加强对注册考生的管理指导和跟踪服务。
  《通知》要求,助学机构开展自考助学必须具备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控制办学规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除符合自考助学活动所需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保证助学班正常教育教学需要、产权明晰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应统一安排学生在校园内住宿以保障学生学习、生活等基本条件;要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并实行专职班主任和专职生活管理老师制度,专职班主任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100,专职生活管理老师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150。普通高校要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从严控制全日制自考助学专业数量,且每年每专业招生原则上不超过200人;普通高校不得举办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全日制自考助学班。
  《通知》强调,必须全面规范自考助学行为。切实规范生源组织行为,杜绝一切形式的中介招生。自考助学应主要面向在职从业人员,要控制全日制自考助学专业的招生计划。助学机构招生主体与办学主体必须一致,严禁以经济承包方式将招生计划层层分包,严禁通过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招生,高等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招生。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以主考院校、普通高校的名义招生,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适当控制自学考试专接本办学规模。组织生源的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使用含糊、欺骗或误导用语,法人代表必须对招生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各类助学机构发布自考助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省教育考试院或委托的机构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字样。对不履行审查手续,擅自散发、刊播宣传广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命题教师不得参与助学辅导培训。要加强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助学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巧立名目违规收费。各类助学机构要加强自我约束,以生为本,不断改善助学条件,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提高助学质量,维护教育考试良好的生态环境。
  《通知》明确,省教育厅将建立健全自考助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全省范围内的助学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和综合评估。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高校要对辖区内自考助学机构和助学活动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取缔违规办学行为。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开展自考助学活动的,将严肃批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责任编辑:南航自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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