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时间:2010-05-11 20:15作者:admin来源:未知点击:

 

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教育部负责人就发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高等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由教育部组织研究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学校作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其信息公开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条例》把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主体,并明确实施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高等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起步较早,从2002年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来,全国高等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不断取得进展。《条例》下发后,为做好《条例》在教育领域的贯彻落实,教育部即着手进行《办法》的制定工作,并于2007年底至2008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校务公开调研。2008年6月初形成《办法》初稿,并先后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法律、高教管理、信息公开方面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意见和建议14轮,特别是2009年4月2日至17日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促进了《办法》的不断完善。
  正式发布实施的《办法》共5章32条,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职责分工,对高校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监督和保障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办法》,今后高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信息,应按有关规定公开。《办法》细化了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将涉及学校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学生招生考试、学位评定、就业资助,学科专业与教学,师资建设,财务资产管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十二类信息纳入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并规定了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同时,还要求高校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以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办法》注重了与高校校务公开工作的衔接,规定高校重要决策事项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社会评议时必须吸纳师生员工代表参与。《办法》明确了保障和救济的具体措施,要求高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年度报告、社会评议、举报处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
  《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高校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提高高校管理水平和工作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教育部将于近期印发施行《办法》的通知,并出版《办法》读本。
 
  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主任、办公厅主任牟阳春就《办法》发布施行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办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第一,制定《办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2008年5月1日施行的《条例》规定,包括教育在内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4月29日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尽快制定本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
  第二,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领导高度重视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在2009年10月27日召开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务公开座谈会上,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何勇指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强调,国务院各部委要指导公共企事业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教育部领导十分重视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多次作出批示要求紧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三,随着全国高校校务公开的全面开展,需要对校务公开的成果进行总结和升华。自2002年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力度,各级各类学校努力探索校务公开的新形式、新做法,在规范管理、加强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和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积累了经验。在此基础上,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反映,要尽早加强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顶层设计,以进一步提高此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2008年、2009年“两会期间”,很多政协委员专门提交了加强校务公开、推进高校管理改革等提案,建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将校务公开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尽快制定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编制校务公开目录,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发布和督查机制等。
  问:推动高校信息公开的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和实施《办法》是教育部贯彻执行《条例》、积极推进教育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条例》施行以来,教育部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鼓励和支持学校创新公开形式、丰富公开内容、增强公开效果。如普通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实施以来,已成为信息公开的典型,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赞誉。为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推动信息公开与学校管理的深度融合,教育部在充分调研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并以部令的形式发布实施。这是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以部门规章形式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实践,是深化教育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教育部深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力度和决心。
  制定和实施《办法》是进一步深化高校校务公开,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提升高校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校务公开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极大地激发了学校内部的生机和活力,但同时也存在着工作进展不平衡、机制不够完善、制度不够健全、内容不够全面规范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校务公开工作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尽管近年来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教育部也在不遗余力地推动依法治校,但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还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许多高校表示,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和推进,有利于高校强化自身管理,推动科学发展。
  制定和实施《办法》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尽管教育部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但是高校腐败案件仍时有发生,一些高校管理者因腐败问题相继受到行政处分和司法制裁。究其原因,除了管理制度建设滞后、教育机制不健全、预防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外,因信息不公开而导致的监督机制滞后也是重要原因。只有让高校在基建、采购、招生等重点领域切实做到信息公开,才能提高高校工作透明度,形成有效的内部监控和有力的社会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制定和实施《办法》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扩大人民民主”,必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高校作为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其信息公开工作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特别是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校办学模式和办学体制机制日益多元化,学校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关系进一步密切,其办学行为、办学目的和职业操守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确保校园和谐稳定的任务变得更加重要。因此,要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就必须进一步加大高校信息公开力度,以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高校乃至整个高等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过程。
  答:从2007年底启动《办法》的起草工作至今,整个过程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立法调研阶段。为了解全国学校开展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为推进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准备,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于2007年底至2008年上半年开展了全国教育系统的校务公开专题调研,涵盖学校4万余所,其中高校1870余所。根据调研结果制定了进一步推进全国校务公开的工作方案,确定了今后校务公开的工作方针,并决定总结校务公开工作中的成熟经验,通过制定《办法》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加以统一规范和推进。深入细致的立法调研为制定《办法》奠定了现实基础。
  形成《办法》草案和广泛征求意见阶段。政务公开办公室于2008年6月下旬形成了《办法》初稿,自2008年7月起至2009年3月,先后听取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有关专家、部内司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意见和建议。2009年4月2日至17日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各界的热烈反响。中央政府网在头版头条报道此项工作,光明日报、新华网、人民网等80余家媒体做了链接或报道,社会公众对《办法》给予了较高评价。据有关方面反馈,这是我部首次将规章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首次使用国务院法制办的“部门规章意见征集系统”收集意见建议。14轮征求意见共收到并研究处理各类意见建议900余条,作出大的修改30余次,促进了《办法》文本的不断完善。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修改阶段。2009年5月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办法》草案报部法制办后,部法制办按照立法要求对《办法》草案内容和其逻辑结构、条款顺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与修改。2009年8月至9月,法制办再次征求了省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直属高校和部内司局的意见,汇总并同政务公开办公室一同分析处理意见建议180余条。2009年底又在部分省市开展调研,听取高校人事、财务、教务等机构的意见,重点对公开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多次调研和修改使《办法》草案基本成熟,2010年3月30日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今日正式发布。
  问:《办法》起草时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信息公开是处理高校和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的《办法》既要符合《条例》的基本要求,又要在《条例》的框架内,结合高校实际和特点对《条例》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细化、深化,以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精神。在《办法》的拟定和修改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立法思路上,坚持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要求与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相结合,着眼于建立和完善高校信息公开的基本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是在管理体制上,坚持强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职责和发挥地方、高校的积极性相结合,着力构建“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格局;
  三是在立法内容上,坚持部门规章的原则性、规范性与增强条款实效性、可操作性相结合,力图明确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执行;
  四是在工作要求上,坚持推进信息公开与深化校务公开相结合,充分考虑与已有校务公开工作基础的衔接,体现高校的特点。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第二条,高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公开。根据《高等教育法》以及《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此处的“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高校以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应当参照《办法》执行。此处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 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原则、保密审查和信息发布审批机制;第二章公开的内容,主要规定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和内容,并列举了因涉及保密、稳定、隐私等因素而不能公开的信息类别;第三章公开的途径和要求,主要规定了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公开信息的途径、流程、时限,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申请的处理规范和收费,以及高校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等内容;第四章监督和保障,主要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监督检查、年度报告、责任追究、法律救济、经费保障等要求;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相关规定的衔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落实职责以及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近期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为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积极开展《办法》的学习、教育、培训活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精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校学习贯彻《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各高校要将《办法》作为专项内容对教职工进行培训,重点对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进行保密知识、信息清理、指南和目录编制、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年度报告编制等方面的培训。
  二是要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相关工作。各高校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目录和范围,抓紧清理信息,认真编制或修订本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要尽快建立主动公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保密审查等机制,抓紧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要努力创造条件,加强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完善信息公开的各项配套措施。
  三是要加强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尽快确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依据《办法》制定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还应及时报送教育部备案。
  问:近期在促进《办法》实施方面会采取哪些措施?
  答:为确保《办法》落实,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开展一系列贯彻实施和宣传活动:一是召开专门会议,就贯彻落实《办法》作出工作部署;二是在《中国教育报》上开设高校信息公开工作专栏,邀请专家对《办法》进行解读,并刊发记者对各地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报道稿件;三是出版《办法》的配套读本,为各地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指导;四是将《办法》作为高校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五是适时组织开展贯彻落实《办法》情况的督促检查。
(来源:教育部
(责任编辑:南航自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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