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时间:2013-06-18 12:02作者:南京海事学院来源:南京海事学院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工作、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过江苏海事局网上办理平台进行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布、查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述的网上办理平台系指江苏海事局网上电子政务大厅。
第三条 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内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的管理工作。
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直属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第四条 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应当遵循合法、守信、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用户管理
第六条 在江苏海事局管辖范围内办理海事行政许可业务的单位、船舶、个人,均可以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网上办理行政许可。
第七条 申请网上办理海事行政许可,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取得上级法人机构的授权;
(二)申请人为船舶的,应当依法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申请人首次在网上办理行政许可前应当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的电子身份标识。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递交以下电子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注册申请书》(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拟从事申办业务人员的信息;
(六)上级法人机构授权书(如需);
(七)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办理的海事业务有资质要求的)。
申请人为船舶的,应当递交以下电子材料:
(一)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署的《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注册申请书》(中国籍船舶);
(二)船舶国籍证书。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递交以下电子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注册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为单位的,申请人在网上办理平台申请递交后,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的原件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校验。
申请人为船舶或个人用户的,注册成功即视为审查通过。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使用通过审核后的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网上办理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根据需求,向江苏海事局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使用系统,数字证书的申请与使用按照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网上电子身份标识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取得一个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的电子身份标识。申请人为单位的,可以同时拥有多个申办人员的用户名和密码。申办单位应当填写相应的申办人员备案登记表(附件二)和申办单位登记表(附件三),并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人需要变更网上电子身份标识中记载的信息或终止行政许可网上办理资格的,应当向申请办理网上行政许可项目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变更信息或者注销电子身份标识的申请。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网上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和相关申请信息,提交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
成功提交后,申请人可以根据系统生成的受理号和查询密码登录网上办理平台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审批结果等信息。
需要查验相关材料原件或需要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收到提交材料通知3个工作日内到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或以快递等方式提交纸质申请材料,需要实地核查的行政许可在实地核查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成功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为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如需补充材料或查验原件的,海事管理机构收齐所有材料的时间为收到申请的时间。
第十六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提交的、需要查验申请材料原件的,如以前办理海事业务已经海事管理机构查验过原件,并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在当前办理网上申请时可免予查验原件。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依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受理、要求补正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等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如需对已提交的材料进行更改或者取消申请的,在海事管理机构接收电子申请前,可以直接通过海事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进行更改或取消申请;在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应在网上申请取消原海事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许可事项,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已受理的申请,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网上申请作出的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形成电子回执,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行政许可网上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等过程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船舶或个人用户不符合真实情况的,海事管理机构将取消该用户的电子身份标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暂停受理其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的申请:
(一)在办理海事业务时被发现有故意欺骗、隐瞒、谎报、造假等不诚信行为;
(二)不遵守本规定、不履行与海事管理机构签订的承诺书的要求。
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暂停受理申请人网上申办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对于申请人网上提交的材料存在伪造、谎报、瞒报等欺骗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以单位为申请主体的申请人(申办单位)实行动态记分管理制度。以一个自然年度为记分周期,在一个周期内定期对申办单位进行检查,并在网上办理平台中建立动态记分档案。
第二十六条 记分以申办单位遵守各项法规规定、内部管理制度、申办人员配备情况和申办人员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的培训情况、所办业务的合规率为主要考核依据。
每个申办单位年度初始分值为100分,记分项目及分值均在《申办单位记分对照表》(附件四)中列明。
第二十七条 江苏海事局每年对所有申办单位的年度申办情况进行记分评定。
对于每记分年度和动态分数高于100分且每年办理行政许可不少于20件的单位,在下一个记分年度里将优先办理电子申报,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申报许可事项可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办理。
对于每记分年度分数在70-100分之间的单位,采取常规管理措施。
对于动态分数低于70分的单位,江苏海事局将发出通告,即时暂停受理其网上申请。单位进行整改,并经过江苏海事局评估后,方可重新申请网上办理。重新开始办理时初始分值为90分。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的;
  (二)非法、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三)擅自改动既定程序,造成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通过系统受理业务、查询、告知事项的;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被纳入江苏海事局网上办理平台的海事行政报备、行政确认等海事执法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办理的具体海事执法业务由江苏海事局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注册申请书

单位
(个人、船舶)
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网上办理类别
通航 □   船舶□   危防□   船员□    审核□  
申请人承诺:
1、已熟悉《江苏海事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暂行规定》的内容,并遵守其相关要求;
2、本单位对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因注册信息原因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单位/本人/本船舶承担;
3、本单位/本人/本船舶对通过该用户帐号申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在线填写的信息和文档与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单位/本人/本船舶对该用户账号申报的数据负责,网上申报过程中如有欺骗、隐瞒、疏忽等行为,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单位/本人/本船舶承担;
5、认可海事管理机构在线出具的相关文书、证件与加盖印章的文书、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在网上办理的过程中,本单位/本人/本船舶如有违法、侵权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本单位/本人/本船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造成海事管理机构或第三人损失的,由本单位/本人/本船舶赔偿;
7、依法缴纳与所办业务有关的费、税;
8、本单位/本人/本船舶遵守江苏海事局网上办理平台申报软件的各项使用规定。
单位(个人)负责人:
申报单位签章: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经办人:
     
江苏海事局意见:
 
 
经办人:
     
用户帐号
 
单位编号
2013(年份)**(顺序码)(与登记表中一致)
备注
 

 

附件二
申办人员备案登记表
 
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个 人 信 息 栏
照片(一寸)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办公电话
 
学 历
 
手 机
 
所 属 单 位 信 息 栏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 机
 
地址邮编
 
经营范围
 
申办类别
通航 □   船舶□   危防□  船员□    审核□   
安全诚信承诺
本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如实申报,接受海事部门的监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海事机构签注
备案意见:
 
备案号:
经办人:       日期:

 

附件三:
申办单位登记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网上办理类别
通航 □   船舶□   危防□   船员□    审核□   
申办员信息
申办员姓名
联系方式
申办员姓名
联系方式
 
 
 
 
 
 
 
 
 
 
 
 
 
 
 
 
 
 
 
 
 
 
 
 
 
 
 
 
 
 
 
 
 
 
 
 
 
 
 
 
 
 
 
 
 
 
 
 
 
 
 
 
记分(初始总分100分)
记分原因
记录人
具体分数
总分
 
 
 
 
 
 
 
 
 
 
 
 
 
 
 
 
 
 
 
 
 
 
 
 
 
 
 
 
 
 
 
 
 
 
 
 
 
 
 
 
 
 
 
 
 
 
 
 
 
 
 
 
 
 
 
 
 
 
 
 
 
 
 
 
 
 
 
 
 
 
 
 

 

附件四:
申办单位记分对照表
 

记分项目描述
记分要点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每次扣30分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纠正
每次扣30分
申办单位在主管机关组织的抽查、专项检查中被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
每次扣30分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每次扣20分
申请人未能善保管网上电子身份标识的用户名和密码
每次扣20分
盗用他人或公司网上申报账户的;
每次扣20分
未经海事机构审批,擅自作业
每次扣10分
申办单位申请与本单位无关或者非单位代理的海事行政许可业务
每次扣10分
申办单位网上申报后,纸质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每次扣5分
纸质申报信息及材料与网上申报不一致
每次扣5分
申办单位未按要求提交规范、完整、有效材料的
每次扣5分
申办单位备案资料和申报人员发生变化时,未按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每次扣5分
申报已通过审核但是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未按要求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
每一次扣3分
不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
每次扣2分
已提交网上申报申请,但申请计划取消,未按要求说明情况并提出取消申请,自行中断已申报业务
每一次扣2分
申请书填写有误或漏填,影响申报信息的正确性的
每项扣1分
申办单位配备专职申办员,且年度内未更换
10分
举报他人或单位违反信誉记分办法,经查核属实的
5分
申办单位组织申办员参加主管机关的有关培训和知识更新,熟悉相关法规,通过培训考试的
每申办员/次加3分
在主管机关调查处理行政审批申办业务过程中,提供主管机关尚未掌握的资料或信息,为配合主管机关调查处理的
2分
申办业务由专职申办员办理,且提交材料合规
20份(船员类每200份)加1分

 
 
(责任编辑:南航自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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