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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开展自考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中开展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服务功能,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决定在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中开展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以下简称“助学二学历”)工作。为使该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二学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实施。

第三条 开设的“助学二学历”的专业,必须是我校已获准开办的自考助学本科专业,能充分体现学校的学科优势、社会所需的专业。

第四条 承办开设“助学二学历”专业的学院(以下简称“开办学院”)须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并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专业名称、教学执行计划、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生源预测、教学安排、经费核算等。由继续教育学院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备案。

第五条 参加学习的对象为本校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学有余力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本科生、研究生)。学生在学好普通高等教育专业(以下称“主修专业”)的同时,选读一个自考助学本科专业,符合毕业条件者可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章 教学安排和成绩考核

第六条 “助学二学历”实行学年制,学制2.5年,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学制年限1年。

第七条 “助学二学历”专业设置的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少于13门、学分总数一般不少于70学分。理论课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每年1月、7月。实践环节考核受省考试院委托,由我校负责组织考试。

第八条 根据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的专业考试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相应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确保各门课程的教学时数。考试课程中所涉及的教材和考试大纲,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助学二学历”学习采取业余学习形式,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不得影响“主修专业”的正常教学和学习。

第十条 “助学二学历”专业学习课程中与“主修专业”学习课程中已修读过的名称相同、教学要求相同、学分一致的课程,可申请免考。由学生提出申请,提供成绩证明,经审核,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考,所获学分可以替代相应的课程学分。其他课程的免考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名、注册和收费

第十一条 “助学二学历”的宣传、招生、报名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集中办理报名、登记、资格审核、注册等工作。各“助学二学历”专业报名注册人数一般不低于30人。

第十二条 普通本科教育在校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报名:

(一)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主修专业已开设的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

(二)研究生入学注册后即可申请报名。

第十三条 “助学二学历”每年招生一次。每年5月,学校发布招生信息,暑假后开学第二周前完成报名工作。

第十四条 报名手续如下∶

(一)咨询qq:2695552009 电话18061666910 王老师
(二)到“主修专业”学院出具已修的必修课成绩单。

(三)持学生证、“主修专业”学院审批通过的申请表、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在指定时间、地点报名。

(四)学生信息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到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注册。

第十五条 “助学二学历”的收费严格按照苏教财〔2003〕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苏价费函〔2004〕85号、苏财综〔2004〕72号两个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未通过者可以免费补考一次,第二次补考则须交纳考试费。

第四章 学籍和学生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一经资格审核通过,即取得“助学二学历”的学籍。入学资格审核由继续教育学院协助省、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为每个取得学籍的“助学二学历”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其在籍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在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将注册的“助学二学历”在籍学生数报省、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开办学院要加强“助学二学历”专业的师资管理,选聘责任心强、教学水平高、身体状况良好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高度重视“助学二学历”教学班的学生管理,配备辅导员或班主任,加强与学生所在学院教育管理人员的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助学二学历”学生在籍期间违反自学考试纪律和学校各项校规校纪的,按自学考试和学校规定的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毕业证书发放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二条 “助学二学历”的学生修完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取得相应的学分,并在主修专业获得毕业证书,经毕业资格审核,由学校颁发由江苏省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联合盖章、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若在校期间“助学二学历”专业未能毕业,可在最高修业年限内,回我校继续参加课程考试。最高修业年限期满仍不能毕业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办法》的学生,可授予相应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按自考助学本科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组织与实施中的其他事项,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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