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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精神,为更好地推进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主考学校与专业开设

1.参加综合改革试点的普通本科高校,目前需是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主考学校,试点学校须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方可参与。

2.自学考试综合改革是一项具备科学性、创造性、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为确保试点工作实施顺利,试点学校和试点专业所在学院均需成立校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并于综合改革试点专业正式开课前上报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

综合改革试点的专业,在现有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目录中选取,具体专业由省教育考试院公布。

3.参加试点的学校于每年3月初向省教育考试院申报自办助学专业时,申请和备案综合改革已试点专业。

二、专业考试计划与教学计划

1.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的专业考试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主考学校制定,参与试点的主考学校实施全省统一的专业考试计划,各校不得擅自修改。

2.试点专业的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段专业考试计划和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本科专业考试计划实行两段制,由专科段专业考试计划和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两部分组成。

3.为了便于试点专业的专业考试计划与原有专业的区别,试点专业的专业代号以“6”开头,后7位和原有专业一致。

4.试点专业的课程,如果课程代号和目前助学专业中统一命题课程代号一致的,须使用统一命题试卷进行考试,其考试大纲和教材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写或指定。

5.试点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的主考学校制定,其他试点学校可根据自己学校的情况进行调整,但统一命题课程的教学学期不得修改。各校的专业教学计划需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方可实施。

6.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的考试大纲由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的学校统一编写,所有涉及该门课程的试点学校须使用统一编写的大纲。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的使用教材由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的学校指定,其他试点学校可根据自身教学的需要自行选用。

7.统考课程的考试大纲及独立设置的实践课考试大纲,需在该课程正式开课前一学期期末上交省教育考试院。

三、组织与宣传

1.试点学校要高度重视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并配备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确保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

2.学校在助学专业宣传时须实事求是,要有诚信,不得借综合改革试点夸大其词。

四、过程性考核课程的教学和考核

1.试点专业中计取过程性考核成绩的课程门数不超过该专业课程总门数的25%。过程性考核课程采取网络过程性考核和学校实施过程性考核两种方式。

专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过程性考核课程一般为4门,1门为网络过程性考核课程,3门为学校实施过程性考核课程。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过程性考核课程一般为3门,1门为网络过程性考核课程,2门为学校实施过程性考核课程。

网络过程性考核课程的教学原则上不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进行。

2.试点学校必须为网络性过程考核课程的网上学习条件,确保学生上网学习的时间,保证网络过程性考核课程的顺利实施。

3.加强试点专业助学班的班主任或辅导员的配备,认真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每位学生的出勤率作为过程性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4.学校实施的过程性考核课程的任课教师要注重学生的学习过程,记录各位学生的期中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作业和平时测验成绩等情况。

5.计取过程性考核成绩课程的总成绩中,国家统一考试成绩占70%,过程性考核成绩占30%。网络过程性课程的过程考核成绩由自考365网络公司报省教育考试院,学校实施的过程性考核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具体计算方法参照下图所示),试点学校需在学生参加统考前一周报省教育考试院。每门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限上报一次,一旦上报,不得更改。

凡按一定比例计取成绩的课程,其最终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发布,对考生只公布合并后的成绩。合并后成绩低于统考成绩的,以统考成绩为准;合并后成绩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取成绩。

6.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突出的,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课程综合测评加分办法》,经综合测评,在过程性考核成绩中适当加分。每门课程最高加3分,不重复加分。经综合测评加分后,相关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不得超过33分。加分以学期为周期,如加分事由出现在本学期过程性考核成绩上报前的,则对本学期开设的过程课程性考核课程加分;如加分事由出现在本学期过程性考核成绩上报后的,则对下学期开设的过程课程性考核课程加分。具体加分课程由主考学校确定,并与过程性考核成绩同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网络过程性课程原则上不进行测评加分。

五、实践性环节课程的教学和考核

1.实践性环节课程的学分比重大幅提高是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考试计划的重要特点之一,学校要高度重视实践性环节课程的教学与考核,充分利用学校的实验室和教学实践基地等教学资源,为试点专业的实验、实践、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服务。

2.严格按照实践性环节课程的学分认真组织教学,确保教学质量,不得减少教学时数(每学分为18学时)。

3.试点专业中的实践性环节课程的命题工作由省考试院委托主考学校组织实施。根据实践性环节课程的特点,试点学校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命题工作的指导思想、方法和内容。命题采用题库或卷库的形式进行,每门课程命题的平行试卷一般不少于8套。学校成教院保管试卷,确定每次考试用题并负责试卷的印制工作。课程命题、试卷保管和印制等工作要严格按照自学考试命题保密要求进行。

4.实践性环节的考核由学校自考办负责实施,考核时间须集中安排在统考前一个月内进行,具体课程的考试时间须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5.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的成绩,学校采用百分制学期结束前报考试院。

6.含实践课程的成绩计取从原来的理论成绩和实践成绩单独计取调整为理论和实践成绩合成计取,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占70%,实践考核成绩占30%。实践考核成绩,学校采用百分制学期结束前报考试院,实践考核成绩限报一次,一旦上报,不得更改。

六、收费

1.试点专业的收费严格按照《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3〕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收费及调整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04〕85号、苏财综〔2004〕72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三个文件执行。

2.建立学校、家长、学生三方协议制度,在协议中明确告知学生参加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学习需缴纳网络过程性考核课程的网上学习费用。

3.网络过程性考核的收费方案:网络过程性考核课程的收费标准为120元/门次,其中学生交纳80元/门次,主考学校交纳40元/门次。各主考学校要提前告知学生收费情况,做好对学生的宣传解释工作,避免产生纠纷。

七、其他

1.各试点学校每学年结束前后,要对试点专业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每年不定期对试点学校进行检查指导。

2.试点专业的其他规定参照《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主考学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助学工作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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